1、被告人龙明英生活作风败坏,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小孩。但始终不肯说出奸夫的名字及详细地址。实际上就是对案件的隐瞒,进一步证实了龙明英不如实供述。
2、被告人龙明英有隐瞒、转移主要财产的重大嫌疑,自己在笔记本上先后四次记录的有定期存款48万余元。被告人始终否认这一事实,就连自己亲笔记录的事实也当庭予以否认。从2013年7月开始转移巨额存款。
3、被告人龙明英奸情败露后,有杀人灭口、谋财害命之嫌。
4、被告人龙明英杀人应当是有预谋、有计划的杀人。并且有先后两次行为,其女儿证实在2013年11月的一个晚上,龙明英拿着菜刀,摸进被害人的房间,欲砍死被害人,被害人及时发现才幸免一死。这一事实,不是被告人龙明英主动交代的,而是其女儿在公安做笔录时说出来的。2014年3月15日这一次也是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,残忍的杀死了被害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