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纠纷案件
被告人(开发商)没有向地方部门“城乡住房规划建设局”申请规划建设许可证,被告人进行违法建筑,其建成后的建筑物有严重质量问题,且不能够办理房产权证书。
原告人于2006年向初级法院立案,诉求解除合约,退还买房全部款项及违约利息赔偿。
被告人伪造虚假文书,法官受贿,认定假文件为真实文书,认为建筑物合法建筑,而且已经补充确权登记,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,驳回案件申诉。
原告人不服判决,于2007年上诉中院,中院认为涉案建筑物存在有质量问题,仍然可以办理房产证书,驳回案件上诉。
于2008年中院判决发生效力满一年后,被告人(开发商)仍然没有为原告人办理房产证书,原告人于2008年向原审法院立案,申诉,但被法院驳回申诉,原告人不服判决,2009年上诉中院,法院咨询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,涉案建筑物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书。珠房斗给法院信函回复,涉案建筑物没有申请办理确属权登记,依照法律规定,不符合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。但法院仍然判决办理房产证书,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证书。
判决发生效力至2010年6月份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书判决命令,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书,原告人向原审法院执行局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手续。
2012年原审法院执行局签署发给原告人”通知书” 陈述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信函回复,涉案建筑物没有发现确权登记信息,法院执行局不能够执行办理房产证书,建议原告人向法院判决的法官反映真实情况。
原告人于2011年向广东省粤高给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再审,高院维持原判,裁定驳回再审。
之后我们在2013年获得相关房地产部门发给我信函回复,明确涉案建筑物是违法的,申请之前地方各级法院判决裁判确实有错失,依照法律规定,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。
被告人同时涉及伪造虚假文书,违法集资欺骗,其行为涉及民事和诈骗,触犯刑事罪责。
希望律师回复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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