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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过错的条款可归纳哪些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9-02 15:00)    点击:164

涉及过错的条款可归纳哪些?

《合同法》分则,涉及过错的条款可归纳为两大类:

1、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这种情形,又可分为两类:

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,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、无偿保管合同、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。

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,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。

对于这两种情形,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,应属于过错责任。

2、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,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。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《合同法》第302条、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。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,由于对方 过错,造成某种损失,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。在这种情形下,法律将对方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,违约方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,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 无关,即可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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